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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7 年抗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25號抗 告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盧貞秀代 理 人 周怡如

羅守仁相 對 人 振陽影音科技有限公司清 算 人 王漢律師關 係 人 優世大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啟忠關 係 人 林麽清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中監獄執中上列抗告人聲請為振陽影音科技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2 月26日本院107 年度司字第1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廢棄。

選派王漢律師(住嘉義市○○路○○號4 樓之1 )為振陽影音科技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及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振陽影音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振陽影音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相對人)為一人公司,相對人於民國105 年4 月13日解散並選任唯一股東林麽清為清算人,嗣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字第8 號裁定解任林麽清之清算人職務,並選派古富祺律師為清算人,後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字第1 號裁定准予古富祺律師辭任清算人,迄今亦無其他利害關係人向本院重新陳報或選任清算人,致抗告人無法送達相對人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繳款書,爰依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同法第81條規定,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派相對人之清算人。經抗告人查相對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載有1 輛福特六和汽車、105 年度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載有1 筆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南分公司之利息所得新台幣(下同)21元。又相對人最後申報年度(104年)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資產負債表載有存貨3,249,050 元、固定資產(辦公設備)1,431,752 元及無形資產18,578,740元資產。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人所提資料不足認相對人名下尚有何資產可支應清算人報酬,且抗告人未預納清算人酬金,而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請求,顯有爭議及誤解,為此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選派相對人之清算人等語。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79條、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此依公司法第113 條之規定,於有限公司亦準用之。

三、經查:㈠抗告人前揭主張相對人之清算人有選任、解任、再選派及辭

任之情形,致抗告人無法送達相對人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繳款書等情,有抗告人所提相對人之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變更登記表、股東同意書、公司章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本院

106 年12月25日嘉院聰家106 年度倫字第1114號函、本院10

5 年度司字第8 號裁定、106 年度司字第1 號裁定、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欠稅查詢情形表附卷可證,復經本院調取105 年度司字第8 號解任清算人等事件、106 年度司字第1 號辭任清算人事件民事卷核閱無誤,自堪信為真實。從而,抗告人聲請選派相對人之清算人,自屬有據。

㈡經原審及本院向嘉義律師公會函詢有無意願擔任相對人之清

算人之律師結果,尚無律師表示有意願,有嘉義律師公會函附卷可憑,抗告人亦未推薦有意願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之適當人選。本院審酌王漢律師係嘉義律師公會107 年度有意願擔任公司清算人之律師名單之一,有嘉義律師公會函及所附

107 年度有意願擔任公司清算人之律師名單附於原審卷可稽(見原審卷第69、71頁),王漢律師既係嘉義律師公會107年度有意願擔任公司清算人之律師名單之一,具備法律專業智識,足堪辦理公司清算事務。此外王漢律師亦無非訟事件法第176 條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事,本院因認選派王漢律師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應為適當。原審以抗告人未預納清算人酬金為由,而駁回抗告人之聲請,固非無見,然抗告人經本院裁定預納清算人酬金50,000元,抗告人已如數繳納,有本院保管款收據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6頁),原審未及審酌上開事項而駁回抗告人之聲請,自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廢棄,另裁定如主文第二、三項所示。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4第1 項、第175 條第1 、3 項、民事訴訟法第49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周俞宏

法 官 林芮伶法 官 黃茂宏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裁判案由:選任清算人
裁判日期:2018-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