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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7 年消債更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74號聲 請 人 陳雅芬代 理 人 莊安田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月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雲平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2,010 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 份,每份43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計算式:7人10 份43元-1,000元=2,010元)。

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聲請人於聲請調解時陳稱目前工作係幫人發廣告單,每月收入約12,000元左右,請提出聲請人收入證明(如提出存摺明細或收據等影本)。若無證明文件或無相關收入,亦請以書面說明之。

(三)聲請人名下有一筆公同共有土地,請提出該筆土地(嘉義市○○段○○○○○○○號)之土地登記謄本。

(四)聲請人雖陳報每月必要支出之膳食費、水電瓦斯費、勞健保費、電話費、交通費、租金,惟並未提出相關單據及證明文件,請補正並說明之。

(五)請陳報聲請人、配偶是否有領取其他失業給付、國民年金、殘障給付、中低收入戶補助、兒童津貼或者其他津貼或補助?如果有,請一併陳報其期間、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六)請陳報聲請人所投保之全部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配偶、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若無任何相關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七)預備之更生方案還款計畫為何?如何執行?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裁判日期:2018-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