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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1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71號聲 請 人 嘉義縣社會局法定代理人 楊健人相 對 人 嘉義縣報紙廣告職業工會特別代理人 張蕙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工會解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嘉義縣報紙廣告職業工會應予解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1年成立,內部會務財務長期運作不穩定,不定期未能按時繳交代辦勞保費,迭經勞工保險局催討而遲未繳納,且與會員時有爭議,經聲請人基於主管機關均多次以電話或函文限期改善,並函轉勞工保險局欠費催繳函文。105 年10月因欠費金額累增,並因其第5 屆任期僅至104 年3 月31日止,故以電話及函文要求時任理事長張滄南到局說明,並盡速清查會員後限期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經張滄南到局說明,得知相對人長期會務均為其1 人全權負責,雖其承諾改善。惟於清查部分會員後迄仍無法如期改善。嗣張滄南於107 年3 月19日死亡,經比對現有會員資料及相對人子女協助,可聯繫上現有之6 名會員,其中包含第5 屆理事林明蘭及蔡麗雪,經電話確認,彼等均表示相對人全由張滄南1 人全權處理,完全不清楚工會狀況,亦無法尋覓現有其他會員名冊及工會各項會務資料,現張滄南死亡,實無人可承接工會運作。復向勞工保險局詢問,所餘47名,其中多數均經相對人於107 年2 月申報個人欠費在案,又相對人長期不定期欠費,繳納不穩定,顯見會務、會員及財務均有問題,現因張滄南死亡,現有會員亦無人可依工會法第37條第1 項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宣布解散,顯見相對人已無從依工會法及組織章程運作會務及改善期待可能性,爰依工會法第37條第2 項規定,聲請解散工會等語。

二、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相對人第5屆理監事任期業於104年3月31 日到期後,經聲請人通知該屆理事長張滄南到局說明,得知相對人會務長期由張滄南1人負責,然張滄南業已於107年3 月19日死亡,有卷附職業災害通報表、嘉義縣職業災害死亡勞工基本資料表可稽。而相對人會務處於長期停頓狀態,復未依法定程序選任新任理事長,故相對人現無法定代理人,聲請人因而聲請本院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經本院認相對人未退會之會員均無法聯絡,而張滄南之女張蕙美同意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21號裁定選任張蕙美為本件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合先敘明。

三、又按工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自行宣告解散:一、破產。二、會員人數不足。三、合併或分立。四、其他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認有必要時。工會無法依前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自行宣告解散或無從依章程運作時,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解散之。工會法第37條定有明文。

四、經查:㈠相對人依工會法之規定,於91年4 月28日向聲請人完成登記

,而其第5 屆理事任期為100 年4 月1 日起至104 年3 月31日止,惟相對人自104 年11月起,不定期未能按時繳交代辦勞工保險費,迭經勞工保險局多次催討,始為繳納。至105年10月止,因相對人欠費金額累增,且因相對人第5 屆理監事任期早已屆滿,故聲請人通知時任理事長張滄南到局說明,並盡速清查會員後限期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經張滄南到局說明,得知相對人長期會務均為其1 人全權負責,雖其承諾改善,惟於清查部分會員後迄仍無法如期改善,且張滄南於10 7年3 月19日死亡,相對人會務處於無法運作之狀態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全國勞工行政資訊管理整合應用系統查詢資料、嘉義縣社會局105 年3 月3 日嘉縣社勞行字第1050004976號函、105 年6 月2 日嘉縣社勞行字第1050027510號函、105 年7 月4 日嘉縣社勞行字第1050024675號函、10

5 年10月3 日嘉縣社勞行字第1050045256號函、105 年10月

6 日嘉縣社勞行字第1050041137號函、105 年11月7 日嘉縣社勞行字第1050047245號函、106 年1 月5 日嘉縣社勞行字第1060000335號函、106 年2 月7 日嘉縣社勞行字第1060002874號函、106 年3 月15日嘉縣社勞行字第1060005100號函、106 年3 月29日嘉縣社勞行字第1060006318號函、106 年

4 月13日嘉縣社勞行字第1060007203號函、106 年6 月12日嘉縣社勞行字第1060021943號函、106 年7 月17日嘉縣社勞行字第1060023989號函、106 年8 月4 日嘉縣社勞行字第1060034667號函、106 年9 月8 日嘉縣社勞行字第1060036427號函、106 年10月11日嘉縣社勞行字第1060040 2921號函、

106 年10月30日嘉縣社勞行字第10600468371 號函、106 年11月8 日嘉縣社勞行字第1060042413號函、送達證書、郵局存證信函、嘉義縣報紙廣告職業工會第5 屆理事名冊、100年3 月14日嘉報大字第1000314 號函、101 年4 月26日嘉報大字第1010425 號函、嘉義縣社會局105 年10月31日嘉縣社勞行字第1050043644號函、職業災害通報表、嘉義縣職業災害死亡勞工基本資料表、保險費、滯納金暨墊償提繳費欠費清表及勞工保險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等在卷可參。

㈡而相對人會址設於嘉義縣○○鎮○○路○○○ 號,理事任期為

3 年,連選得連任,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中年滿20歲者選任之,而相對人之任務包含處理其會員權益與義務及其他重要事項等,此有全國勞工行政資訊管理整合應用系統查詢資料及章程等在卷可稽,然於此並查無資料足以證明相對人於第5 屆理事任期屆滿後,有依法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辦理選任理事,或處理有關會員權益與義務之情事,且相對人目前並無法定代理人代表處理對外事務。本院審酌相對人辦理之會務及財務已有重大瑕疵,且遲未依法召開理事會議,並召集會員(代表)大會辦理改選事宜,已無法依章程運作,亦未能自行宣告解散,是聲請人以主管機關之身分,依工會法第37條第2 項規定,聲請法院宣告解散相對人工會,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民三庭法 官 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裁判案由:聲請工會解散
裁判日期:2018-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