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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2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41號聲 請 人 全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月鳳訴訟代理人 王仰桂相 對 人 葉麗淑

蔡葉麗櫻葉麗桂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74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74號請求確認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之民國107年4月30日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74號事件,聲請人閱卷後發現民國107年4月30日之筆錄內容與當日到庭之人陳述未盡相符,為保障聲請人訴訟權益,爰依法聲請交付前開事件107年4月30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其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台幣(下同)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3項亦有明文。查:

(一)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74號請求確認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之原告,屬前開所稱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聲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然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亦有規定,併特予裁示以促注意遵守,附此敘明。

三、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裁判日期:2018-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