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70號聲 請 人 賴思蓉相 對 人 張逸萱即伊特SPA美容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7年嘉勞簡調字第14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㈠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賠償損失事件(107年度嘉勞簡調字
第14號),由貴院審理中。而聲請人已提出證明勞僱關係的證明如薪資轉帳,又相對人提「委任關係」聲請人以過往大法官判例具狀說明「委任=勞僱關係」等。法官依然不明白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相對人錯在哪。
㈡承審法官107年10月份竟延遲到108年1月後才開調解庭。聲
請人不明白以這樣的勞資爭議看不到不爭點究竟在哪?如果這個家庭有嗷嗷待哺的小孩原本屬於勞工疏困的政府美意真的只有會餓死一個小孩,為何勞工應請求的救助會沒有想過,那又是誰沒將政府宣導的放在心上,沒錯是雇主。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推事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據而聲請推事迴避者,應以推事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推事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推事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69年度台抗字第457號判例意旨參照)。若法官僅於訴訟程序之指揮或容納當事人調查證據之聲請或其他類此情形,不能認為其有聲請迴避之原因。
三、經查,本院107年嘉勞簡調字第14號係於107年7月24日分案日,承審法官吳芙蓉於107年7月26日批示訂107年8月29日調解,並調取聲請人之勞保之資料。因調解不成立,再於107年10月19日批示訂108年1月14日調解,以上業經調閱該卷查核無誤。又吳芙蓉法官目前因生產請產假中,於其產假期間自無法為案件之進行,是吳芙蓉法官對該案已積極進行,並無任何延宕或遲滯。又依上開判例意旨所示,法官進行遲緩尚不得認其有偏頗之虞,更何況本件並無延遲訴訟程序之情事,自無聲請迴避之原因。再者,縱如聲請人對於法官證據調查之處理方式所指訴之情節為真,惟此乃法官訴訟程序指揮或容納當事人調查證據聲請之職權行使行為,不能作為聲請迴避之原因。是本件承審法官並無法證明其執行職務上有何偏頗之虞。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其所舉之原因與上開法條規定情形與判例意旨不合,其聲請法官迴避,不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嘉蘭
法 官 呂仲玉法 官 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