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38號聲 請 人 王美連相 對 人 嘉義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涂醒哲相 對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6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0六年度重訴字第五六號返還土地等事件民國一○七年五月十六日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期明瞭鈞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6號返還土地等事件107年5月16日開庭內容,依法庭錄音辦法第7條規定,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其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台幣(下同)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3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6號返還土地等事件之原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查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定有明文,併特予裁示以促注意遵守,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民三庭法 官 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