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8號再審原告 賴氷樓再審被告 羅琮皓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羅琮皓間請求分割共有物再審事件,再審原告賴氷樓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再審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93,187 元【註:本件系爭嘉義縣○○鄉○○段○○○號土地,民國107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為2,101 元/ 平方公尺。於分割前原面積為14,443.32 平方公尺土地,再審原告賴氷樓權利範圍即持分為8 分之1 ,經判決分割後分得如原確定判決附圖即嘉義縣大林地政事務106 年6 月22日複丈成果圖所示之編號H 、面積1,805.42平方公尺。因此,本件再審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793,187 元(註: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再審裁判費38,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賴氷樓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