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82號原 告 黃美逢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南區分署嘉義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陳秀禎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租賃契約每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183元(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嘉義辦事處107年1月31日台財產南嘉三字第00000000000函,記載106年1月1日至107年1月31日租金計2,379元為準,計算式:2,379÷13=183),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97元(以原告主張確認租賃契約自107年1月31日至111年12月31日存在期間之租金為準,計算式:183×59=10,797),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裁判日期:2018-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