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98號原 告 蘇純玉被 告 黃清吉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解除合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裁判案由:解除合約等
裁判日期:2018-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