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5號原 告 鄭賴芳宣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政昌律師被 告 鄭永鏗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保險解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6,572元(以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5,9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