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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8號原 告 君臨天下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姜鎮平被 告 蕭龍吉被 告 張瓈月上列原告與被告蕭龍吉、張瓈月間請求辦理移交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並以一訴主張兩項標的,依民事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及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六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裁判案由:辦理移交等
裁判日期:2018-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