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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7號原 告 石惠美被 告 台灣電力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除電線桿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4元(以原告請求拆除電線桿之面積及價值為準,計算式:0.4×0.4×3,400=544),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裁判案由:拆除電線桿等
裁判日期:2018-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