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46號原 告 陳文義被 告 陸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順福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28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4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