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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2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98號原 告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家宇被 告 王文賢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651 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3,463 元,應繳裁判費11,49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99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雲平

裁判案由:清償貨款
裁判日期:2018-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