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00號原 告 鄭舜哲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尤繡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原告起訴未載明就本案應如何判決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具狀表明就本案應如何判決之聲明,並查報原告提起撤銷調解之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江靜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