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00號原 告 鄭舜哲被 告 張尤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5,338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00號原 告 鄭舜哲被 告 張尤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5,338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靜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