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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2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38號原 告 陳文義上列原告與被告陸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328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4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裁判案由:確認出資額存在
裁判日期:2018-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