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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3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04號原 告 宜德醫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洽權訴訟代理人 李之聖律師被 告 衛生福利部嘉義醫院法定代理人 黃德元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註記質權消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100,000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民一庭法 官 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庚森

裁判案由:註記質權消滅等
裁判日期:2018-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