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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3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25號原 告 羅曼第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慶和被 告 江貴娟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25,384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9,0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5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裁判日期:2018-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