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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3號原 告 台灣大食代餐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振福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美玥風餐飲股份有限公司、蔡宜真發支付命令(107 年度司促字第184 號),惟被告蔡宜真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就自己為債務人部分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就被告蔡宜真異議部分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13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81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惟瀞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裁判日期:2018-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