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55號原 告 林性宏訴訟代理人 石秋玲律師被 告 社團法人台灣合樂外籍婚姻媒合服務協會法定代理人 黃薈芸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31,688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