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07號再審原告 蔡山川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嘉義縣政府間,因請求拆屋還地再審事件,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10,471元,應繳再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挺梧
法 官 柯月美法 官 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