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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4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07號再審原告 蔡山川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嘉義縣政府間,因請求拆屋還地再審事件,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10,471元,應繳再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挺梧

法 官 柯月美法 官 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睿軒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再審)
裁判日期:2018-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