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09號原 告 郭自強建築師事務所即郭自強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律師被 告 嘉義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涂醒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契約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746,828元(以原告起訴確認委任契約之設計監造價額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608,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邱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