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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7號原 告 陳允火被 告 黃宇豪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不動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或補正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與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裁判案由:返還不動產等
裁判日期:2018-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