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7號原 告 陳允火被 告 黃宇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6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或補正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與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3月9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