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2號原 告 林宏濤訴訟代理人 曾錦源律師

林浩傑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因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主張通行土地之大概面積(實測前請大約估算),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㈠提出坐落嘉義縣○○鄉○○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相關資料勿隱)、㈡主張通行同段85

7、859地號土地之通行位置、㈢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主張通行位置之面積×占用土地之公告現值),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且繳納本件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睿軒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裁判日期:2018-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