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2號原 告 林宏濤訴訟代理人 曾錦源律師
林浩傑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因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陳報為新臺幣(下同)1,258,29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