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9號原 告 蕭翁秀香上列原告與被告翁李串之繼承人等間遷移墳墓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250元【計算式:墳墓占用土地面積25平方公尺(面積以實測為準)×公告土地現值690 元/ 平方公尺=17,25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