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0號上 訴 人 蔡茂昌
張景鴻被上訴人 大力開發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抵押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