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2號上訴人即原 告 柯素秋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賴綉蘭間履行買賣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蕭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