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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2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72號上訴人即被 告 巨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梅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安仁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28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7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睿軒

裁判日期:2018-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