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2號原 告 蔡清財
蔡明安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江昱勳律師被 告 蔡峻瑋
蔡峻豪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尾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8 月14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庚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2號原 告 蔡清財
蔡明安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江昱勳律師被 告 蔡峻瑋
蔡峻豪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尾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8 月14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庚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