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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2號原 告 蔡清財

蔡明安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江昱勳律師被 告 蔡峻瑋

蔡峻豪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尾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8 月14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庚森

裁判日期:2018-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