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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2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29號上訴人即被 告 唐坤瑞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拆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8 年2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337,666 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6,2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惟瀞

裁判案由:拆除侵害
裁判日期:2019-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