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29號上訴人即被 告 唐坤瑞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拆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8 年2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337,666 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6,2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