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4號上 訴 人 冠雲大廈管理負責人嘉義市鐘錶眼鏡業職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鄭榮貴被上訴人 朱嘉華
蔡𠡓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交公共基金收支情形等物品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426元(以上訴人請求交付之金額為準),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