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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4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51號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訴訟代理人 陳信文被 告 王崇安訴訟代理人 劉俊霙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代位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訴外人何昌憲新臺幣(下同) 200 萬元及自民國

100 年 6 月 1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 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代為受領。嗣原告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6 日具狀變更為:

被告應給付訴外人何昌憲 501 萬元及自民國 100 年 6 月 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 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代為受領。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總計為 501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

599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 20,800 元外,尚應補繳 29,799元(計算式:50,599 元- 20,800 元= 29, 79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追加部分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美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潘宜伶

裁判日期:2018-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