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5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王崇安被 上 訴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 原 告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代位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20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對判決全部表示不服,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1萬元,訴訟標的即核定為501萬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用75,8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美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潘宜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