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71號原 告 嘉義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張花冠訴訟代理人 林似英
張碧霞被 告 劉日華訴訟代理人 陳賽瓊被 告 劉日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中關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