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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5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25號上 訴 人 蔡光和被 上訴人 彭梅英兼法定代理人 彭武南被 上訴人 葉愛嬿

葉武讚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2月

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0,000 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民三庭法 官 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裁判案由:遷讓房地等
裁判日期:2019-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