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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5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34號原 告 陳文義被 告 陸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順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林順福對被告之出資額新臺幣(下同)328萬元不存在,應繳納裁判費33.,472元,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3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而該項裁定已於107年7月27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裁判案由:確認出資額存在
裁判日期:2018-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