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68號上 訴 人 蔡黃怨度被上訴人 蔡錦松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建物所有權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4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庚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