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86號上 訴 人 陳鴻文被 上訴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7 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54,609 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9,0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民三庭法 官 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