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27號上訴人 即被 告 李東文
李衣翎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淑蓉間辦理車籍過戶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7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