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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3號上 訴 人 楊淑珍 住嘉義市○區○○路○○○號2樓被上訴人 楊郁辰 住嘉義市○區○○路○○○巷○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核定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經查上訴人敗訴應給付被上訴人102年2月7日至106年12月31日租金之金額為597,963元,且自107年1月1日起按月應給付租金10,976元,依前開規定,因本件請求被告交還土地期間尚待確定,故應推定其存續期間為10年,是該項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317,120元【計算式:(10,976元×12月×10年)=1,317,12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核定為1,915,076元【計算式:597,963+1,317,120=1,915,0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0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裁判案由:核定租金等
裁判日期:2018-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