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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7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58號原 告 黃貴彗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洪彩鴻、黃淑珠、黃淑敏、黃淑偵間請求返還死亡給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5,5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美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潘宜伶

裁判案由:返還死亡給付
裁判日期:2018-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