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30號原 告 郭文晃
郭文虔郭玟甡兼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郭芳溢被 告 郭連勇
郭永昌郭耀元郭俊瑋郭嘉峯郭品葦即郭才富郭沛均郭雅芬郭登肩郭芳榮郭芳銘郭慶將郭榮良郭俊照郭俊國郭明富郭建助郭明福郭明山兼上十九人訴訟代理人 郭皇慶共 同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複代理人 陳奕璇律師被 告 郭義信訴訟代理人 徐美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