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選字第9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賴韻羽訴訟代理人 李嘉萍相 對 人即 被 告 廖天隆訴訟代理人 江振源律師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當選無效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27日本院107年度選字第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 官 洪挺梧
法 官 陳婉玉法 官 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