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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李家霖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茂生資源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茂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投資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17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利益金額為新臺幣10,89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61,7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金等
裁判日期:2019-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