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破字第4號聲請人 即破產管理人 王 漢律師破 產 人 周秀枝債 權 人 陳雯慧債 權 人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上二人共同代 理 人 陳啟仁上列聲請人因周秀枝破產事件,聲請認可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破產管理人王漢律師製作如附件所示之分配表准予認可。
理 由
一、按破產程序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破產法第13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周秀枝經本院108年度破字第4號裁定宣告破產,並選任聲請人為破產管理人,破產人之資產經查有現金新臺幣 1,371,152元可供分配,而本件財團費用及具有優先權之債權合計為新臺幣70,357元,應優先償還,餘額經依各債權人之債權比例核算結果,各債權人所得分配之金額各如附件之分配表所示,爰聲請認可分配表等語。
三、經核如附件所示分配表所載分配比例及分配方法,於法並無不合,應予認可,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附件所示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柯凱騰附件:109年2月13日分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