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續字第2號請求人即被告 張寧訴 訟代理 人 黃曜春律師相對人即原告 蘇厚任訴 訟代理 人 陳澤嘉律師
梁家昊律師李佳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算合夥財產等事件(本院108年訴字第426號),兩造於民國108年8月23日於本院成立訴訟上和解,請求人請求繼續審判,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2月25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