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司繼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77號聲 請 人 鄭世賢律師即被繼承人余茂順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余茂順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余茂順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時,亦同,民法第1183條、第113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18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以106年度司繼字第21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余茂順之遺產管理人,而聲請人已執行遺產之執行拍賣、抵押物拍賣裁定之陳述意見及提起抵押債權塗銷登記之訴訟等職務,因被繼承人無合法之親屬會議可資召開,亦無從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特具狀聲請鈞院准予酌定等語,並提出本院106年度司繼字第21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本院民事執行處公文通知、本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00號民事裁定及108年度嘉簡字第513號通知書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余茂順之遺產管理人一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查核屬實,堪予認定。揆諸前揭情事,本件既無合法之親屬會議可資召開,自無從由其親屬會議酌定遺產管理報酬,執此,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實屬有據。本院審酌本件遺產管理人所管理之內容有進行被繼承人不動產強制執行程序及塗銷抵押權登記之訴訟等事項,此有聲請人所提相關文件在卷可稽,評估其所管理之遺產價值,及執行上開業務之簡繁程度、付出之專業能力、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報酬,並考量尚須辦理之公示催告程序、製作遺產清冊等相關事務,爰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額為新臺幣50,000元,應屬適當,並由被繼承人遺產中優先分配。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 記 官 朱宏偉

裁判日期:2019-12-05